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齐鲁网     时间: 2024-04-24 17:27:04     


原标题: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黄三角早报

原标题: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黄三角早报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杜美萱 通讯员 刘新东 韩伟

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东营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根据移送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摆放有“伊力”牌伊力小老窖46度白酒181箱,经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且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且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侵权假冒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纳入“铁拳”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2024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审查便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且涉及疾病名称、诊疗方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健康问题。但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自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日渐突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医疗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利津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东营开发区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12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加气站内西侧加气机正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鲁E2****的工程车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在山东省气瓶充装系统中未查询到上述气瓶信息。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了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液化气充装领域的违法乱象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2024年1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诊所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药品复方一枝黄花喷雾剂共15瓶,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药品购进凭证,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药品15瓶,尚未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对药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利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东营某线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线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门式起重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各一台。经查,上述特种设备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2024年1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没款6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部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09Z)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导线布线安装”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一种常见工具,其质量问题关乎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831889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编辑:
文章推荐:





青州新闻网版权所有 网站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青州新闻网 青州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路东首广电大厦1楼、2楼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电话: 3303015 邮箱 : qznews360@163.com

鲁公网安备 37078102000006号 鲁ICP备1100013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7120210008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