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一教师值班时坠楼未认定工伤 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

来源:青州新闻网     时间: 2017-11-14 08:42:06     


 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该教师属于工伤的决定

韩某是青州西南山区一所小学的教师,中午值班时天气突变,她关窗时从窗户坠落楼下,全身多处骨折。事后,该小学就韩某坠楼受伤一事向青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提交韩某系午休期间值班的证据。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工伤情形。后来,韩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对原告韩某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11月12日,记者获悉,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人社部门审查韩某提出的新证据,作出其坠楼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值班受伤没定工伤

韩某是青州西南山区一所小学的女教师,也是一名班主任。山区小学往往有一个共同点,即部分学生因离家较远,中午在学校内吃饭、午休。韩某所在小学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附近有一个水库。为保证学生安全,学校特别规定,不回家午睡的班主任中午必须在教室对面的值班室值班,确保学生不随意离校。

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韩某像往常一样在教室对面的值班室值班。到了下午2时左右,风雨大作,吹得值班室的窗户咣咣作响,窗帘猎猎飞舞,韩某赶紧上前关窗,不料她弱小的身躯在强风带动下从楼上窗户坠落。韩某坠地后疼痛难忍,动弹不得。同事们见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随后,韩某被送进医院抢救。经诊断,韩某全身多处骨折。

次月末,该小学就韩某坠楼受伤一事向青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提交韩某系午休值班期间受伤的证据。青州市人社局受理后,最终认定韩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2016年10月上旬,青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判令重新认定

韩某不服,于今年初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青州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并作出其受伤系工伤的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韩某诉称,其坠楼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致,应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学校会议记录、班主任补贴发放表及学校出具的韩某受伤过程说明,会议记录载明:不回家午睡的班主任务必要在学校看好学生,保证学生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坠楼受伤发生在值班期间,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素,本案争议焦点是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从证据材料来看,韩某整理窗帘、准备关窗的行为,是为了不因天气原因影响其履行监督、管理学生午睡的职责。学校在提请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原告受伤系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未提出。因此,被告依据当时的证据材料所作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人社局认真审查了韩某提出的新证据,并作出其坠楼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以案说法

工伤认定是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虽然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举证分配原则,但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及其所在学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提交其受伤系工作原因的证据材料,因而被告不存在过错。

同时,虽然原告提交的会议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受伤属于工伤,但依照《行政诉讼法》,法院只能对行政诉讼案件做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而不能过度干预行政权。因而,法院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处理,驳回韩某提出的判决其受伤系工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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