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规明确规定不得损坏侵占盲道,违者严惩

来源:青州新闻网     时间: 2019-04-16 11:13:54     


我省5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规定不得损坏、侵占盲道,违规者严惩

近日,《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4月4日至9日,记者走访城区多个路段发现,电线杆设在盲道上、机动车和电动车侵占盲道等现象较为普遍。4月13日、14日,记者收到相关部门回复称,部分路段已整改完毕。

镜头一 电线杆正好设立在盲道上

4月4日,记者来到城区西园街与友爱路交叉口以东看到,马路两侧都有摊贩在售卖物品,在路北侧设置有黄色盲道。然而,记者走访发现,有电线杆正好立在盲道上,有的电线杆虽然不在盲道上,却紧挨着盲道。

“我记得这个路段好像是先设立的电线杆,后来设置的盲道,但这样的设计显然不合理,电线杆和盲道不能重合。”家住附近三友华锦苑小区的于先生说,西园街两侧都有摊贩在售卖物品,供市民通行的道路本来就很窄。而盲道和电线杆重合,如果盲人不知情,撞在电线杆上,或许会受伤。相关部门应该重视此事,尽快进行处理。

在城区北门大街与福寿西街交叉口以南,记者发现有沿街商铺将地毯直接铺在盲道上,盖住了其中的一大半盲道。“盲道是不能随便占用的,更不能铺设地毯等物品。”在附近小区居住的王女士说,一些商铺不自觉,将公共人行道特别是盲道占为己有,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镜头二 多处盲道被车辆杂物侵占

随后,记者又来到城区福寿东街与潍州路交叉口以西,看到路南侧的盲道上停有车辆。“此处不是停车位,本就不该停车,何况还占着盲道。”在附近经营一家店铺的赵先生说。

在城区后所街与四平路交叉口以西路南,记者发现有不少车辆在此停放,也有一些车辆和非机动车正停在盲道上。

除此之外,记者又走访城区福寿东街与潍州路交叉口以东、北宫东街与新华路交叉口以东、永安路与福寿西街交叉口以东、北门大街与福寿西街交叉口以南和清平路与福寿西街交叉口以东等路段,发现均存在机动车或电动车侵占盲道的情况。

此外,在城区北门大街与福寿西街交叉口以南,一些杂物堆放在人行道处,堵住了盲道。“此处正常人都很难通行,何况盲人。”从此经过的周先生说。

记者走访发现,盲道被车辆、杂物侵占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市民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镜头三 盲道上有井盖且已经塌陷

在城区四平路与福寿东街交叉口以南路东,记者看到此处的盲道上有一个圆形井盖,井盖出现下陷,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我从此处经过有时候都会崴脚,更不用说盲人了。”在附近苇湾小区居住的赵女士说,她经常从此处经过,知道此处的井盖下陷,因此比较小心,但是一些盲人不知道这个情况,很容易被晃一下或者出现崴脚的情况。

走访中,记者发现,还有的盲道出现了损坏。在城区创业街与广通路交叉口以西路北,此处的盲道不仅出现了缺失,有的位置还出现了塌陷。

“盲道出现破损或者塌陷,别说是盲人,我们正常人走路都很容易被绊倒。”在附近鸢飞小区居住的吴女士说,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此事,尽快对此处路段特别是盲道进行维修或者重新铺设。

相关部门

有些路段已经整改

对于西园街上电线杆立在盲道上的情况,记者反映给了潍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会立即通知相关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对于一些车辆侵占盲道的情况,记者反映给了交警部门,对方也称会尽快到现场处理。

对于创业街与广通路交叉口附近盲道损坏的情况,记者反映给了高新区城建局。对方表示,该道路已列入维修计划,很快就会整修。此外,附近的广通路、国安巷、民安巷均是年久失修,高新区城建局自去年7月开始组织对该区域的道路主路面及人行道进行大修。

对于其他路段的情况,记者反映给了12319市政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落实到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处理。

4月12日,奎文区市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四平路与福寿东街交叉口以南路东的盲道上井盖下陷的情况已解决。13日,潍城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北门大街与福寿西街交叉口以南,盲道上的杂物已清理干净。14日,记者从高新区城建局获悉,创业街(蓉花路—东方路)进行道路及人行道提升改造,4月15日开工,预计6月30日完工,创业街与广通路交叉口附近的盲道也会进行重新改造。

新闻链接

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通过。据悉,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或智慧城市创建工作相衔接,并与旧城区改建、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同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或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来源 潍坊新闻网)

编辑:成同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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